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溪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巫溪圳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