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剛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金築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茲本件債務人勝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國89年10月26日建89中字第89552423號函准撤銷登記,請補陳該公司合法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 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資料),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