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亞君 上列聲請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孟志即京城川菜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425248、CH425250、CH494056、CH494057、CH494058)正本五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謝孟志即京城川菜館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