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立員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何杏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