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