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昌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長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