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盛企業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