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高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合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71,3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21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71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