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王明城 原 告 航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9,2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