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先行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俊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7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 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究為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二、如為聲請調解者,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07,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如本意係提起民事訴訟,僅希望先安排調解庭期進行調解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959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