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柯玲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