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昌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壹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