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 訴 人 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