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長茂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4,5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