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 理 人 莊慎翔 上列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閎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朱閎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