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債 權 人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列債權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蘋倫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僅蘋倫企業有限公司,抑或包含其法定代理人王錫明,如為後者,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