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債 權 人 張進源 上列債權人張進源因與債務人陳義彰即正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進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正新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 二、茲台端請求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405,480元,惟所提支票明 細表加總金額為新台幣1,165,580元,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 求金額為幾何?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