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債 權 人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上列債權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郭守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