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 債 權 人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鎮錕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公司名稱與證物不同,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