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債 權 人 品稼實業有限公司即品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員簡調字第49號成立調解,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99年度員簡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其調解與 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債權人依法得逕持該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