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 債 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債權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張連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張連庭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 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