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債 權 人 鈺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雄 上列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烤漆浪板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或「許淑玲即高峰烤漆浪板工程行」?並提出其工商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