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姚木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姚木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