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黃家霖 住彰化縣伸港鄉○○路00號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鴻元(即松峰工程行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松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鴻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