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家霖 債 務 人 許智隆即松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智隆即松峰工程行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正,約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立有本票乙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陸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整,現欠聲請人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正,及詳如附表所列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智隆即松│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6176 │峰工程行 │月17日起 │ │一四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智隆即松│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64929│峰工程行 │月17日起 │ │一四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智隆即松│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6176 │峰工程行 │月18日起 │ │一四五,逾期在│ │ │元 │ │ │ │六個月以內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分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智隆即松│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64929│峰工程行 │月18日起 │ │一四五,逾期在│ │ │元 │ │ │ │六個月以內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分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