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代 理 人 林重暹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為「彰化汽車股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系爭票據受款人為「彰化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草港加油站」,請確認受款人姓名是否無誤?並釋明「彰化汽車客運公司草港加油站」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何種機構單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