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為「金華龍實業有限公司」抑或「金華龍實業有限公司、顏王秋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