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為「建紘實業有限公司」抑或「建紘實業有限公司、賴錦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