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