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轉讓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具狀提起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約略客觀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訴狀正本應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若被告為獨資,則補正其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