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