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