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鈺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