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桃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清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8,19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05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4,554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