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址。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判決、101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