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以上原告與被告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租金、違約金、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用、訴訟費用之各項法律依據為何? 二、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用、訴訟費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