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複代理人 鄭莉蓁 被 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被 告 林家丞 王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46,4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5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46,44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以被告林家丞、王品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3,000,000 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2.5 %、3.5 %計算。另借款3,000,000 元,並於101 年10月18日簽具增補借據,延展到期日至104 年1 月12日,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付本息,若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一次清償。詎被告均未依約繳納,雖經原告定合理期間催告,卻置之不理,被告計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本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之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家丞、王品方為其連帶保證人,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46,4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 │編│本金/ 元 │利息起算日(│利息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 │號│(新臺幣)│起算至清償日│利率 │(起算至清償│率 │ │ │ │止) │ │日止) │ │ ├─┼─────┼──────┼───┼──────┼────┤ │1 │2,423,243 │102年7月12日│2.5% │102年8月13日│清償日逾│ │ │ │ │ │ │違約金起│ │ │ │ │ │ │算日6個 │ │ │ │ │ │ │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0;│ │ │ │ │ │ │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 │ │ │ │ │ │算 │ ├─┼─────┼──────┼───┼──────┼────┤ │2 │723,206 │102年7月12日│3.5% │102年8月13日│清償日逾│ │ │ │ │ │ │違約金起│ │ │ │ │ │ │算日6個 │ │ │ │ │ │ │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0;│ │ │ │ │ │ │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 │ │ │ │ │ │算 │ ├─┼─────┼──────┼───┼──────┼────┤ │合│3,146,44 │ │ │ │ │ │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