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