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春明 訴訟代理人 蔚影 被 告 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在桃園縣,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被告並提出答辯狀主張其公司位在桃園縣,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本院無管轄權等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