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債 權 人 安雪丹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證物、債務人頂新製油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應充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