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債 權 人 陳羿宏 債 務 人 梁羽勝即宏大印刷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7月7日 │16,000元 │103年7月8日 │AD0000000 │ ├──┼─────────┼───────────┼───────────┼───────────┤ │002 │103年7月11日 │27,000元 │103年7月12日 │AD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