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瑞忠即陳献章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邱瑞忠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