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金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法代為伍坤木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