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珮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珮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