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債權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瓊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提出之主債務人債權證明文件爲本院101年度司促 字第14722號支付命令,上開支付命令債務人為「鍾坤琦」 ,然本件債務人許瓊玉、陳惠貞所擔保之人為「鐘坤琦」,請其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