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文郁 複代理人 陳建宏 債 務 人 劉彥志 債 務 人 蔡俊杰即宗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