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 債 權 人 張陳來嬌即張玉記行 上列債權人張玉記行因與債務人高振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玉記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振利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關証物之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