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有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蕭陳春金 上列聲請人蕭陳春金因與相對人李美華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陳春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 進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二、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二紙本票尚未屆期,請釋明是否有期前追索之事由(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如有,並舉證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