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閣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上列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芮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本票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3年1月19日,而非台端誤繕的102年1月19日,故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芮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