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閣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上列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孟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孟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